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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加嚴太陽光電設置門檻。本文完整解析新制環評規定、山坡地與水面型光電門檻、累積規模計算方式,並提供開發案環評快篩SOP與實務情境說明,協助業者降低法規風險、提升申設效率。 立法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加嚴規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於山坡地、地質敏感區、水面型光電系統或設置/累積設置達一定規模皆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使過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無須辦理環評之情況增添些許不確定性。 為協助開發業者能快速判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場是否需要環評,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環評快篩SOP」期協助業者了解環評並認識環評,更進一步成為初步檢核工具,減少計畫可能面臨之不確定因素。 本文將以六大單元做介紹:
什麼是環評? 1.環評的定義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是指開發單位在計畫執行前,針對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與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減輕對策。 2.環評的重要性
3.環評的程序 環評可分為一階 (環境影響說明書) 及二階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針對規模較小或影響有限的開發計畫為一階環評,一般開發計畫大多屬於此類別,若為大型或可能重大影響的開發計畫,則須進入更為複雜的二階環評。 以常見之一階環評為例,其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環評修法歷程 《環評法》於民國83年12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後透過多次修正,逐漸強化審查、追蹤與否決權,它不僅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工具,也成為公共政策與開發案中社會討論的核心。 環評法迄今歷經6次修正,近期因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修正條文業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同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0581號令修正公布。 因應本次修法,環境部原則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受理申請許可日期時之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予以認定,本次修法前之申請案原則適用舊環評法規定,意即民國114年11月29日前受理申請許可「適用舊環評法規定」,民國114年11月30日(含)起受理申請許可案則「適用新環評法規定」,惟相關認定基準環境部原則尊重經濟部之認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保有解釋權,相關時程提供業者做為執行參考之依據。 圖一 環評法修法歷程 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環評快篩 SOP 為協助快速檢核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計畫是否需要辦理環評,就修正後之《環評法》第 5 條第 3、4 項光電環評各款內容,我們設計了簡化版的快篩流程,使業者更加了解開發計畫是否涉及法定環評程序。 Step ①:系統類型判斷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安裝環境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地面型、水面型及屋頂型,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4 項第一款明訂「屋頂型」、「附屬設施」及「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用」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無須辦理環評作業,故業者可先行排除此類型開發案。 圖二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類型示意圖 Step ②:設置區位判斷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一至七款訂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辦理環評之設置區位,開發業者可藉由公告圖資 (如國土測繪雲) 初步套疊開發計畫所在地是否涉及相關敏感區位 (詳表一),如開發計畫未涉及相關敏感區位應無須辦理環評,惟建議與相關主管機關再次確認計畫內容及所在區位,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表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系統設置應辦理環評之敏感區位 圖三 敏感區位套疊 Step ③:敏感區位 (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 設置規模門檻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一款,針對國家風景區或地質敏感區 (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 及現行相關主管法規之限制條件,彙整是否達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 (詳表二),做為開發業者自評之參考依據。 表二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應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 註:國家風景區及地質敏感區 (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 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且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Step ④:申請案件設置規模門檻 另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七至九款為114年11月14日主要修法之內容,規範位於山坡地 (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達辦理環評之門檻,如光電設置單一申請案件或依第 5 條第 3 項第十款合併計算達表三之條件,則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表三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應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 註:如單一申請案或依第5條第3項第十款合併計算之規模已達條件,即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Step ⑤:累積設置規模門檻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十款另明訂位於山坡地、水面型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系統設置案「累積」裝置容量及設置面積,其累積之計算方式條件包含:(一) 位於同一筆地號;(二) 地號互相連接或間隔公共設施(道路、渠道、排水路等);(三) 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現為修正草案) 第 46 條附表六,太陽能光電開發案累積開發規模起算日期訂為民國114年11月30日,即該日期後(含)申請之單一開發案雖未達 Step ④ 應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如與鄰近案場(含不同業者)合併計算符合前述第十款之累積開發規模規定,須由後申請業者辦理環評作業,開發業者可依公開資訊網站 (如太陽光電案場資訊揭露) 查詢鄰近案場申辦設置狀況加以判斷,計算條件示意圖詳圖四所示。 圖四 累積計算達環評辦理條件說明示意 圖五 太陽光電案場資訊揭露網站 依據前述 5 項 SOP 步驟彙整詳下表所列,提供業者快速判斷自身光電開發計畫是否涉及法定環評作業程序。 Step ①:系統類型判斷
Step ②:設置區位判斷
No → 進入 Step ④ Step ③:敏感區位(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設置規模門檻
No → 進入 Step ④ Step ④:申請案件設置規模門檻
No → 進入 Step ⑤ Step ⑤:累積規模設置門檻
No → 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透過這樣的快篩流程,開發單位可以在早期階段就獲得一個明確方向,進一步判斷是否需要執行環評相關法定程序,惟個案狀況皆不相同,建議業者依環境部認定為主,以實際申設狀況洽詢環境部釐清法規適用性。 應 / 免環評情境 ⚠ 結果:B 案場應進行環評 (符合山坡地案場合併計算達 5 公頃之條件) ⚠ 結果:B 案場應進行環評 (符合水面型光電系統合併計算達 5 公頃之條件) ☑ 結果:免環評 (A、B、D 區合併計算,面積 4.1 公頃) 情境四:籌設許可受理申請時間不同
⚠ 結果:應由 B 案場申請業者辦理環評 (B 案場符合環評法新制,須與 A 案場合併計算) 表四 各類假設情境是否辦理環評彙整說明 註:考量個案狀況不盡相同,本節僅依修法內容及簡易情境判斷,最終應依環境部認定為主。 環評辦理時程 環境影響評估 (EIA) 的作業執行,環境部另制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明確規範環評書件撰寫人員資格、現況調查、影響預測及撰寫內容等,亦訂定公民參與制度 (如公開會議、施工前公開說明會等) 提升民眾參與權利,相關法定流程可參閱另篇〈環評 FAQ〉,彙整開發單位最常見的實務疑問,協助業者從初步判斷到深入理解環評整體流程。 依據過往環評實務經驗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案開發特性,初步研擬環評辦理時程如圖六,惟實際辦理時程應視個案特性、開發區位、輿論導向及審查議題等有所差異。 圖六 環評辦理時程概估 結語 環境影響評估不僅是法規程序,更是確保開發計畫順利推動、降低風險與維持永續發展的重要工具。本篇〈太陽光電環評快篩 SOP〉旨在幫助開發單位於計畫初期快速掌握關鍵法規,判斷案場是否可能涉及環評程序,並作為後續規劃的重要第一道檢核。 透過本 SOP,開發單位可在早期階段達成三項關鍵目標: 降低法規風險:提前確認是否涉及環評,避免疏漏法定程序。 提升時程效率:減少程序遺漏的機會,加速案場申設核准與執行。 強化溝通可信度:以合規為基礎,提升與投資人、主管機關及地方社群的溝通品質。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快篩 SOP 仍屬初步判斷工具,環評涉及的不僅是法規條文,更包含區位條件、主管機關解釋權、開發型態與社會共識等多元因素。快篩工具可協助快速定位風險,但不能取代完整的法規釐清與專業判讀。隨著制度更新及審查基準逐步演進,開發單位更需要整合前期資訊、審慎評估策略,方能兼顧合規、效率與永續三大目標。 若您在實際規劃過程中,對環評適用性、法規解釋或累積計算等仍有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團隊具備多年環評執行經驗,可協助您快速釐清問題、降低不確定性,使開發計畫更穩健地向前推進。 環境影響評估涉及多項法規判斷與實務細節,若您在判斷是否需要辦理環評、環差、對照表或備查程序時仍有疑問,建議參考我們整理的〈環評 FAQ〉,彙整開發單位最常遇到的實務問題,協助您進一步釐清適用情形與注意事項。 👉 WSP觀點/ 環境影響評估 FAQ:開發前必讀!環評制度與常見問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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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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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6